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支出管理,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库〔2007〕100号)、《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实施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成财库〔2012〕32号)、《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成财库〔201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工作人员持有,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银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原则上做到每人一卡。
第四条 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现行的财务报销制度和会计制度。公务卡暂仅限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章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在职工作人员情况以及新增人员或调离、退休等人员变动信息;
财务部门负责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组织协调公务卡的申领及新增或调离、退休等人员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管理系统;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查询并审核报销人提交的公务卡消费记录,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在职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应在学校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及责任。对因个人保管不善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理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配合财务部门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下的各项债权债务。
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公务卡由学校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办。各单位组织本单位办卡人员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发卡行初审汇总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公务卡申办成功后,财务部门确认核实,发卡行及时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管理系统。
第八条公务卡及其使用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等事项需办理补(换)卡的,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至财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发卡行及时更新维护公务卡支持管理系统。
第九条 持卡人因工作调动、离职或退休等原因离校的,应当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下的各项债权债务,并向财务部门提请办理公务卡注销申请。
第十条 公务卡为“628”开头的银联贷记卡,到期发卡行将通知持卡人自动换卡。
第十一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依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个人资信情况予以核定。持卡人可在规定的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支出,后偿还有关款项,还款后信用额度立即恢复。
第十二条 持卡人调整信用额度,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发卡行依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持卡人对公务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银行相关规定等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含《成都市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详见附件),持卡人应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若具备刷卡条件,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除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以及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由报销人单独说明原因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因学生发生意外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垫付资金时,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六条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开支,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POS签购单等银行卡消费凭证,报销的发票内容、金额应与银行卡消费凭证相一致。
第十七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若持卡人提取现金、透支及分期还款等发生的各类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完成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报销制度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义务。
第二十条公务卡消费支出后,持卡人应凭真实有效的发票、银行卡消费凭证等报销凭据,到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消费认证等财务报销手续。报销审批程序仍按照现行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均不得借款用于垫付公务卡个人消费欠款或未经财务审批权限核准的公务支出欠款。
第二十二条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及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票处理程序办理退款手续。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得报销,学校不承担其发生的费用:
(一)用于因私个人消费的支出;
(二)未通过公务卡消费认证(如使用公务卡转账);
(三)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滞纳金、罚息等费用;提现、转账发生的透支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四)公务卡被盗刷后造成的任何损失;
(五)其它未通过财务审核的支出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市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目录 |
备注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支出。 |
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支出。 |
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专用燃料费 |
指单位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船设施的油料支出。 |
16 |
委托业务费 |
指单位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
17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支出。 |
18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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