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川财规〔2021〕14号)、《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综发〔202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经济行为合规性的重要依据。学校使用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是指学校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合法收款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以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各类经济业务。
第五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是学校票据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开具、收缴、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代开、转借、转让票据,不得混用、串用、拆分票据。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票据种类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
第七条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学校常用财政票据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学校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学校主要用于收取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短期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学校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学校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
2.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体检费、水电费等。
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4.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三)其他财政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校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
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川财规〔2021〕14号)和章程的要求使用财政捐赠票据,不混用、串用、代开,不超范围用于应税活动。
第八条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学校常用税务发票包括: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
用于所有应税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费等)、培训费、场地租赁费、资产使用费、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途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发票接收单位可据此抵扣增值税。
第三章 票据的申领、开具、退票处理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票据实际需求情况,按规定向财政或税务机关申领相关票据。票据的申领、开具及审验应当在财政、税务系统上进行相应操作。开票人应妥善保管操作账号密码,按要求设置各项开票参数信息。
第十条 税务发票按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开票人登录后可直接申请开具。
财政票据按如下程序申领、下发:
(一)票据管理员通过财政相关票据系统或客户端向财政部门申领票据。
(二)待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票据管理员通过相关系统或客户端接收票据。
(三)票据管理员通过相关系统或客户端把财政部门批复的票据信息下发至开票员。
第十一条 票据开具:
(一)票据开具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后,未发生经济业务的不得开具。
(二)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后,项目经办人持经济业务活动证明材料到财务管理部门据实开具相应票据。
(三)经济业务活动证明材料:
1.科研项目应提供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收入确认资料、合同复印件等支撑材料,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税的,先到政府科研管理部门取得免税认定后到财务管理部门开具免税票据。
2.培训鉴定项目应提供学校培训鉴定管理部门的收入确认资料、合同复印件等支撑材料。
3.其他项目需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等支撑材料(如上级拨款文件、正式合同等)。
4.申请预开票据时,除提供经济业务活动证明材料还需提供预开票据申请,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开具。
票据开出后,申请部门负责款项催收。实际到账金额与开票金额不一致的,申请部门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财务管理部门将原票据作废处理并根据实际金额重新开具。
各部门申请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开具票据后发生退票,需由申请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财务管理部门方可进行作废或冲红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伪造票据和使用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制章、票据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的;
(五)利用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的;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
(七)管理不善、遗失或毁损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上述各种违规行为,学校应查明原因,及时制止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规或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市技师学院票据管理办法》(2017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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