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部门首页财经制度学校制度正文

支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15 13:09: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成都市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支出的管理,规范学院的支出核算,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统一管理、统核算的财务支出事项。各级部门和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财务支出。学院支出由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集中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支出核算是指对支出发生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的记录,反映和监督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四条 支出管理和控制遵循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支出的分类

第五条 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六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基本支出,即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即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七条 学院财务支出事项除以上分类外,还应包括学院代收代付费用,如:学生书本费、代收水电气费等相应支出。

第三章 支出管理层级及不相容岗位分离

第八条 预算内各类经费支出按《成都市技师学院财务收支分级授权审批办法》(以下简称《财务收支分级授权审批办法》)规定审核与审批。

第九条 学院有权人审批责任:

(一)经办部门审核责任:经办部门对事项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计财处审核责任:计财处审核支出是否有预算、报账手续是否完整、票据是否合法。计财处有权对审批手续不完整、金额不相符或审批意见有异议的支出事项不予办理,并于必要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三)学院领导审批责任:按《成都市技师学院经济活动权力运行制度》(以下简称《权力运行制度》)规定审核与审批。

(四)所有有权人审批需签署意见,若未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

第十条 支出业务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根据《成都市技师学院经济活动岗位规章制度》,做到支出申请与内部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相分离。

第四章 支出控制

第十一条 支出控制的目标包括:遵循法律法规、提高资金收支的效率与效果、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和防范舞弊风险等。

第十二条 支出控制的方式包括:预算控制、票据控制、标准控制和流程控制。

第十三条 预算控制是学院最重要的控制活动,通过预算编制、内部审批、执行、决算和评价四个环节的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对经济活动风险的控制。

预算控制的具体实施参照《成都市技师学院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票据控制是指对来自学院外部的各类票据和学院内部表单实施控制。

票据控制具体实施参照《成都市技师学院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标准控制是指通过明确各类经济行为的支出标准进行控制的方式。

第十六条 学院支出流程控制主要包括支出申请、经办部门审批、财务审核、领导审批、支付结算、会计核算等环节。

(一)业务经办人员填写相关报销材料;

(二)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根据《财务收支分级授权审批办法》相关规定,报有权人审批;

(四)计财处会计人员审核报销凭证;

(五)计财处出纳办理支付结算手续。

(六)计财处实施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为做好支出控制,计财处应加强预算执行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计财处定期于每季度末编制财务报表及分析报告,为各业务部门支出控制及学院领导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第五章 支出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支出管理责任是指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后果。主要包括业务经办人、有权人、财务人员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经办人员对承办的财务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审批人责任。各级审批人员对所审批的财务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审批人应重点就支出是否符合预算管理要求、支出内容及金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等进行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的责任。财务人员负责审核支出事项的原始凭证和各级审批有权人审批情况,对审核通过的支出事项进行结算支付。

对虚构支出、支出未取得合法合规票据、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应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追回或赔偿损失,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经通过各级领导审批的财务支出,计财处经审核后认为其不符合国家统一的财经法规和学院内部管理制度的,计财处应向有关领导说明理由并制止;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学院领导,请求处理。既不予制止、纠正又不报告的,计财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违纪、犯罪的,移交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机构处理。

第六章 债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可以举借债务的需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权力运行制度》相关规定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五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