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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分级授权审批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15 13:0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市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根据学院权力运行制度和二级管理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统一管理、统—核算的全部财务收支事项。各级部门和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财务收支事项。

第三条  财务收支分级授权审批是根据学院教学、教育、科研、行政和后勤等事业活动的特点和管理需要,对学院各项收入支出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内容、范围、审批责任所做出相应规定。

第二章  财务收支分级授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批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授权的管理原则。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管理原则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院长统一管理,负责审批和授权。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作为学院的财务管理机构,对学院的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集中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  财务收支分级审批人员、权限、级次

第六条  审批人员、权限是指根据规定的审批级次和授权,对学院财务收支审批范围的权利分配和限制,包括收支事项和金额范围的限制。

第七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级次设为七级。根据工作分工和审批范围、权限不同分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院务会、院长、副院长、归口部门负责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各级负责人按照授权层次审批财务收支事项,承担对应审批责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财务收支审批的最高权力机构。学院的重大人员经费发放或政策变动等涉及职工利益的财务收支重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条  院长是学院财务收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所有经济活动负总责,决定其他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和签署授权书,直接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十条  学院各业务部门预算收支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各教学系部预算收支由联系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归口部门负责人对属于本部门职能管理范围预算收支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办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批。

第四章  财务收支分级授权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是指办理学院财务收支的审批流程。根据是否属于预算内事项,审批程序分别予以规定。

预算内事项审批程序为项目启动审批、费用报销审批。

预算调整事项审批程序为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启动审批、费用报销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逐级审批模式。

办理各项财务收支,由经办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提出申请,按照审批级次层层上报审批。

第五章  财务收支分级授权审批金额权限

第十五条  预算内事项必须一事一启动,“经济事项启动审批表必须写明所办理事项的内容,同一事项不得拆分。涉及到合同签订,采购等事项按相关制度规定签字。预算内事项启动审批金额权限。

(一)启动金额3千元以下(含3千元)的,经济事项启动审批表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计划管理科预算审核人签字。

(二)启动金额3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济事项启动审批表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计划管理科预算审核人、计划管理科科长、分管或联系院领导签字。

(三)启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启动审批表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计划管理科预算审核人、计财处处长、分管或联系院领导、院长审签。

第十六条  预算内人员经费启动审批权限。

奖励性绩效如各类单项奖、目标考核奖、创收分配奖由相关部门向人事处申报,人事处审核是否有预算并汇总后由人事处经办人、人事处负责人、计财处计划管理科预算审核人、计财处处长、人事处分管院领导、院长逐级审签。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事项立项及启动审批金额权限。

预算调整事项是指在编制预算时无法预测,因国家政策变更或者学院重大发展的需要而发生的事项,不包括学院食堂超市营业款结算,代收代付水电费、代收代付学生教材费、代收代付成人教育费用、收付质保金等日常往来款项(前述往来款项纳入预算管理,比照预算分级权限执行。)

预算调整事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预算申请表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教学设备管理中心主任、计财处处长、分管或联系院领导、院长签字审批。

预算调整事项金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预算申请表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教学设备管理中心主任、计财处处长、分管或联系院领导签字、并上报院务会审批。

预算调整事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预算申请表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教学设备管理中心主任、计财处处长、分管或联系院领导签字、并上报党委会审批。

预算调整事项涉及人员经费不区分金额,一律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签、并上报党委会审批。

预算调整事项立项审批通过后,视作预算内事项,项目启动比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经费报销按学院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执行。

经过前期预算、采购方式和合同等的立项启动审批后的经济事项,费用报销签字权限按以下金额分级授权:

(一)经济事项金额在3千元以下(含3千元)的,费用报销单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计财处会计核算科费用审核人签字。

(二)经济事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费用报销单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计财处会计核算科科长、分管或联系院领导、计财处会计核算科费用审核人签字。

(三)经济事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费用报销单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计财处会计核算科费用审核人签字。

(四)经济事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达到学院大额资金管理办法中预算内项目标准,按规定上报学院党委会审批;费用报销单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分管或联系院领导、院长、计财处会计核算科费用审核人审签,并附党委会决议;

同一报销事项不得拆分。

第十九条  人员经费支付由人事处根据人员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审核无误后,制定统一表格,由人事处经办人、人事处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人事处于5月和12月分别以《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的形式向计财处提交1-6月和7-12月每月的人员经费资金支付申请。单项目标任务完成奖,在预算内由业务部门按规定将分配方案及资金总额上报学院院务会或党委会,经审议通过后按照学院人员经费管理办法完成发放流程。部门创收收入人员经费,由计财处收费结算科审核确认收入后,在预算内的按照学院人员经费管理办法完成发放流程,超过预算人事处不予发放。二级管理的人员经费,由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批后,交人事处统一发放,超过预算人事处不予发放。

第二十条  学生退费管理。

学生的退费管理审批权限:

(一)退费金额在3千元以下(含3千元)的,由经办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计财处收费结算科收费人员审签。

(二)退费金额在3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费用报销单据由经办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计财处收费结算科收费人员、计财处收费结算科科长、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签。

(三)退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经办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计财处收费结算科收费人员、计财处处长、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签。

(四)退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党委会审批。费用报销单据由经办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计财处收费结算科收费人员、计财处处长、分管或联系院领导、院长审签,并附党委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院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审批权限时,必须由院长签发书面调整意见,并通知各部门执行。

第六章  财务收支分级授权审批的内容、范围

第二十二条  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是指办理财务收支必须通过审查批准要素。学院发生的经济事项必须履行完整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经过申请、审批、复核等程序,计财处才予以办理。财务收支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项目:

学院财务收入和待结算款项是指《成都市技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包括:财政等上级部门拨入、学费、培训费、鉴定费、其他财政许可收入等;代管单位和个人交由学院暂存的教材等待结算款项。

学院财务支出和代管垫付支出是指《成都市技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包括事业支出和代管垫付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复核财务收支是否有预算或有收入到账、各类申请审批手续、收入、报销票据附件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第二十五条  授权人根据规定的审批范围、权限、程序签署是否批准的审批意见或建议,不得拒绝签署审批意见或建议,未签署意见或建议仅签名的视作同意。对超越审批权限的事项,只能签署请上级授权人审批的建议,无权决定是否批准。

第七章  财务收支分级授权审批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批责任是指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后果。主要包括授权人、财务人员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授权人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可行性、真实性和资料完整性负责,归口部门负责人对职能范围内的经济事项的合规性负责,分管院领导、院长、院务会、党委会对经济事项的可行性负责。超越审批权限的,责令批准人改正;造成损失的,负责挽回损失,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负责审核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负责追回或赔偿损失,并追究其责任。

对已由各级领导审批的经济事项,计财处经审核后认为其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内部管理制度的,计财处应及时向院长汇报,请求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各部门制定的制度如有同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