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库〔202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人行成都分行)、省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以下简称各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化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集中支付、清算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支付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应当组织各业务方签订业务办理协议。业务办理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业务方的责任义务;
(二)纳入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业务处理流程;
(三)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
(四)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
(五)有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七条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之间应当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信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九条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确保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防范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条 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一条 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控制;
(三)能够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四)能够有效控制所签署电子文件的电子印章形态。
第十二条 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使用、变更、废止、运维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风险发生。
第四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各业务方应当事先明确业务办理相关电子凭证的种类、格式和要素信息,并对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的有效签署范围及权限进行预先备案。电子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各业务方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
第十五条 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各业务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
第十七条 各业务方应当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查询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十八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应当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接收方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二十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相关业务方。
第二十一条 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当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当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当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当按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方应当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同类型,在收款方账户、单笔交易金额、累计交易金额、同一账户交易频率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或者预警提示。对大额交易等高风险操作,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交易确认机制,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方应当加强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方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授权,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业务操作。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方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审计机制,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配备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等进行检查,确保对相关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开发商等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第二十七条 各业务方应当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正常进行。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建立业务数据备份机制,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应急预案。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和数据恢复应急预案应当适时演练,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方应当定期检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持续有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厅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和统一业务规范,会同人行成都分行研究制定省级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负责省级财政端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
(三)牵头组织地方性商业银行自助柜面系统上线验收工作。指导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做好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工作。
(四)协调解决支付电子化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支付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演练,处理支付电子化管理突发事件。
(五)组织开展省级支付电子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各业务方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十条 人行成都分行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和统一业务规范,配合财政厅研究制定省级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行成都分行端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
(三)配合开展地方性商业银行自助柜面系统上线验收工作。指导代理银行做好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工作。
(四)配合解决支付电子化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参加支付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处理人行端支付电子化管理突发事件。
(五)配合开展省级支付电子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各业务方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行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内控制度。
(二)负责代理银行端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
(三)负责与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预算单位签订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办理协议,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办理有关业务。
(四)配合解决支付电子化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参加支付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处理代理银行端支付电子化管理突发事件。
(五)接受省级支付电子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支付电子化管理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工作,保障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和高效。
(二)负责与代理银行签订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办理协议,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办理有关业务。
(三)及时向财政厅反馈并配合解决支付电子化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参加支付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处理涉及本部门(单位)支付电子化管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方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或因电子印章存储介质管理不善、电子印章违规使用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三)电子印章,是指基于CA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制作的、在电子支付业务及支付网络环境中使用的、能够按照国家标准传输、审验、显示及打印的,存储在印章服务器或者USB Key中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电子数据。
(四)电子凭证,是支付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五)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是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保障,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实现对电子凭证的操作、存储、交互和共享的服务中间件。
(六)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是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按等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人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2017年10月9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川财库〔2017〕27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凭证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库〔202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人行成都分行)、省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以下简称各业务方)开展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涉及电子凭证库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凭证库,是指由财政部牵头设计研发,经专门第三方系统安全监管部门认证,专门用于对财政业务相关电子凭证实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的一款软件产品。
电子凭证库是实现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核心载体,负责记录和存储电子凭证信息,提供凭证签章、入库、验章、发送、打印等标准服务,供相关业务系统按需调用。它是电子凭证的“保险柜”,是各方业务系统的信息交互平台。
第四条 电子凭证库存储信息坚持重要性原则,过程数据和非重要数据一般不保存于电子凭证库。电子凭证库应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凭证单据:
(一)各业务方作为收支交易和账务处理依据的电子凭证。如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财政资金申请划款凭证、支出日报等。
(二)各业务方不作为交易和记账依据使用,但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存档的重要电子文件。如公务卡基本信息、财政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等。
第二章 电子凭证库的领用、部署与运行环境
第五条 电子凭证库遵循逐级申领、无偿使用的原则管理。财政厅汇总各业务方凭证库需求后统一向财政部申领,并发放相关业务方,无偿使用。
第六条 电子凭证库按照“统一部署,联接应用”技术架构和对等、安全、高效原则部署实施。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各自部署一套电子凭证库,各业务方通过专用通信网络,在电子凭证库之间实现电子凭证等信息交互。
第七条 电子凭证库需要依托电子印章系统、签名服务器、消息中间件等软硬件配套设施运行。各业务方通过本方业务处理系统与各自电子凭证库连接,实现对各类电子单据进行电子签章和验章,生成电子凭证。
第三章 电子凭证库的日常管理、数据备份与故障处理
第八条 电子凭证库的日常运行维护等按照下列条款管理:
(一)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凭证库服务器的运行维护,指定系统管理员负责服务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密码的保管,并按要求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做好保密工作。
(二)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凭证库服务器的日常审计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预警,并通知相关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暂停有关业务处理。
(三)各业务方应当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科学合理使用电子凭证库,不得随意调用电子凭证库,减少电子凭证库内空间占用,确保电子凭证库业务处理效率。
(四)各业务方应当严格设置电子凭证库访问权限。未经授权人员一律不得访问电子凭证库。
(五)各业务方应当建立电子凭证库对账机制。启用电子凭证库系统对账功能,开展各业务方电子凭证库之间的对账和本方业务系统与本方电子凭证库之间的对账,保障各业务方数据信息与账务处理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
(六)审计人员或者检查人员访问电子凭证库,应当凭审计通知书、检查通知书或者介绍信等书面证明,经被审计或者被检查方同意后方可访问电子凭证库,查看相关内容。
第九条 电子凭证库数据备份按照下列条款管理:
(一)各业务方应当按日备份电子凭证库数据,年底由档案管理员进行整理归档;每日备份可以做成自动任务计划,下一工作日检查是否备份成功。
(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业务方应当对电子凭证库数据进行异地容灾备份,确保电子凭证库数据安全。
(三)各业务方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凭证库出现故障时,电子凭证库备份数据可作为有效数据恢复使用。
第十条 电子凭证库故障区分不同类型按照下列条款处理:
(一)软硬件类故障的处理。
故障现象。电子凭证库服务、电子印章系统服务、消息中间件服务、数据库服务等系统软件或者部署系统服务的硬件服务器发生故障,停止运行,短时间内不能修复,业务系统不能签章和发送电子凭证。
应对策略。检查系统故障,将电子业务切换到原有纸质业务办理模式。
预防措施。应用服务、数据库服务采用集群或者热备等容错方式部署,如果停止运行,自动切换到正常运行的系统上;部署备份服务器,在备份服务器上部署生产环境的系统服务和配置,生产环境发生故障,启动备份系统服务。
(二)网络类故障的处理。
故障现象。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相互之间的网络线路出现故障,消息中间件服务不能把数据发送到对方,业务不能正常进行。
应对策略。从发送端电子凭证库导出需发送的电子凭证,交接收方导入接收端电子凭证库中,继续办理业务。网络修复后,恢复业务数据网络传输。
预防措施。建立备用网络线路,如在用网络线路不通,启用备用线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人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2017年10月9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川财库〔2017〕27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库〔202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CA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制作的、在电子支付业务及支付网络环境中使用的、能够按照国家标准传输、审验、显示及打印的,存储在印章服务器或者USB Key中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人行成都分行)、省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以下简称各业务方)开展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涉及电子印章的制发、存储、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印章应当采取与实物印章同样的使用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分类与存储备案
第五条 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和电子私章。
电子公章是指各业务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以机构名义加盖的单位公章、资金专用章或者业务专用章等。
电子私章是指各业务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以个人名义签署的法定代表人名章、授权代表人名章、财务负责人名章、经办人员名章等。
第六条 电子公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印章:
(一)财政厅办理预算拨款、财政发起的支付以及收支对账等业务使用的“四川省财政厅资金专用章”。
(二)人行成都分行办理资金清算、预算拨款等业务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四川省分库”(即金库章)、“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库业务转讫章”“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库业务专用章”。
(三)代理银行办理财政发起的支付、预算单位发起的支付及支付对账等业务使用的“××银行省级电子支付专用章”;办理与人行成都分行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清算对账等业务使用的预留印鉴中的业务专用章。
(四)预算单位办理支付及对账等业务使用的“××单位电子支付专用章”。
第七条 电子私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印章:
(一)各业务方办理支付、清算等业务使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的署名章。
(二)各业务方经办人员办理支付、清算等业务使用的本人签名章。
第八条 电子印章实行印章服务器存储或者USB Key存储两种方式管理。
财政厅和预算单位的电子公章、电子私章,实行印章服务器和USB Key同时存储管理。
第九条 电子印章实行预留印鉴备案管理。各业务方须将本方使用的电子印章刻录成光盘,预先交付相关业务方进行备案,并履行登记交接手续。
各业务方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与预留在相关业务方备案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电子印章只能以光盘方式备案,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备案。备案光盘及相关备案文件应当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妥善保存管理。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制发、运行维护,实行分工协作管理。各业务方应当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明确负责相关电子印章制发、服务器运行维护及其内置电子印章安全保障工作的部门,并建立科技部门定期向业务部门通报印章管理情况机制。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采取实物印章拓模或者统一格式套模两种方式制作。
预算单位电子公章采取统一格式套模方式制作。
第十二条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的电子印章由各方自行负责制作、更换和注销管理。
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由财政厅负责制作、更换和注销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电子印章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变更、注销登记制度。
预算单位申领电子印章,应当填报《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综合管理业务通表》(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厅。
财政厅完成电子印章制作后,由主管部门到财政厅统一领取,发放给预算单位使用,并履行登记交接手续(附件2)。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按照“谁使用、谁留名”的原则,实行严格授权,规范调用。
各业务方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电子印章使用人员进行角色分配和岗位授权。电子印章使用人员按照具体业务规范,登录相关系统,调取电子印章,实施用印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印章使用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适用于纳入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各类财政业务,涉及电子凭证、电子单据主要包括:
(一)用于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财政资金支付申请划款凭证、财政资金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等电子凭证。
(二)用于核对账目的相关报表、对账单等电子单据。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遵循下列规程:
(一)加盖电子印章的种类由具体业务规范和经办人员岗位权限确定。
(二)加盖电子印章必须在电子凭证、电子单据指定位置上用印。
(三)加盖电子印章必须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下一岗操作必须在系统完成自动校验上一岗电子印章使用人员权限后进行。
(四)电子印章使用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改变业务流程,违规调取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保管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电子印章必须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在专用计算机以外的计算机上使用。
(二)加盖电子印章,必须使用个人USB Key、输入密码经CA身份认证后登录相关信息系统调取,使用完毕及时退出。
(三)USB Key只在办理业务操作时使用,不进行业务操作时必须脱离计算机保管。
(四)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应当妥善管理USB Key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并按照要求定期修改密码。
(五)电子印章属于高密级业务工具,应当视同实物印章进行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转交他人代管,不得擅自带离工作场所。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发生变更的,发生变更一方应当立即收回或者交还相关电子印章,通过印章管理系统将相应电子印章注销,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业务方,同步进行注销处理。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发生损毁、遗失、被盗、失密的,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员,立即暂停办理业务,并对相关电子印章进行作废处理。同时通知各相关业务方,同步进行作废处理。
电子印章服务器出现异常的,应当暂停使用,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业务方,按照支付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的有关规程处理。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使用人员或者管理员发生变动的,除按规定程序进行系统设置变更外,相关人员应当履行电子印章交接手续,确保电子印章完整移交。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电子印章的更换,按照各自内部规定的程序办理。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的更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人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2017年10月9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川财库〔2017〕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综合管理业务通表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登记本
附件1
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综合管理业务通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财政厅各存一份;本表双面打印,《填报须知》见背面。
填报须知
一、印章业务申请
1.预算单位根据业务类型填报本表相应栏次,加盖单位公章,报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财政厅。
2.预算单位名称填写单位规范全称。
3.业务类型在“¨”中打“√”选择。
4.印章申请业务,填写第1、2项。
5.印章变更、印章注销业务,填写第1、2、3项,同时交还存储原电子印章的USB Key。
6.印章补办业务,填写第1、2、3项,同时提交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USB Key遗失说明文件。
7.用印人变更业务,填写第1、2、3、4项。
8.密码重置业务,填写第1、2、3项。
9.第4项“新电子印章信息”业务下“USB Key编号”由财政厅负责填写;第10项“主管部门领取确认”业务下“电子样章”图样,由财政厅负责打印。
二、印章业务办理
1.财政厅部门管理处对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综合管理业务通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财政厅国库处(支付中心),国库处(支付中心)复审并签署意见后将该表转财政厅信息中心。
2.财政厅信息中心为电子印章的制作、注销等业务提供技术支撑,对电子印章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3.财政厅信息中心按照业务类型办理完相关印章业务,在《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综合管理业务通表》上签署意见后,将表转财政厅国库处(支付中心)留存。
4.财政厅国库处(支付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印章的登记发放。通知印章申请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到财政厅领取。
5.领取电子印章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或信函,确认登记后签收领取。
6.主管部门及时将电子印章和备案光盘发放给申请单位,做好发放登记。
三、其他须知事项
1.预算单位负责将电子印章备案光盘交付开户银行,进行预留印鉴备案。
2.代理银行负责将预算单位交付备案的电子印章导入本方印章服务器。
3.财政厅国库处(支付中心)印章业务受理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16号,财政厅2号楼8楼808室,联系电话:028-86720421。
附件2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登记本
说明:1.此登记本由各业务方各持一本,每次办理电子印章备案、变更、注销时,均应在交、接双方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2.“内容”栏填写备案事项,如:印章备案、印章变更、印章注销等。
3.“ 生成时间”栏应写明电子印章备案文件从印章系统中生成的时间,精确到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