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部门首页财经制度国家制度正文

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2-27 12:04:40

附件


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先行投入资金、设备(设施)开展研发活动,转化科技成果,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各类创新活动,省级财政根据创新活动的实施绩效、获奖情况、认定(备案)结果、评估结果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主体,是指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后补助类型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及其他类型后补助。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程序提出后补助名单及拟补助额度;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支付后补助资金。

第六条 除研发项目后补助外,其它后补助项目立项后,不签订任务书、不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后补助等直接补助给个人的后补助由单位支付给个人。其余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用于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二章 研发活动后补助

第八条 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由科技厅进行评审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九条 研发活动后补助包括研发项目后补助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第十条 研发项目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通知。科技厅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确定拟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以及相应的绩效评价方式(方法)。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三)立项评审。科技厅组织开展评审,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项目安排方案。
  (四)预算评估。科技厅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后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预算的40%
  (五)签订任务书。完成规定程序的项目,由科技厅发布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六)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厅一般不组织中期检查(评估)等。项目延期或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科技计划的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七)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科技厅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科技厅在收到单位申请2个月内,按照明确的绩效评价方式(方法)对项目实施结果完成综合绩效评价。
  (八)拟定补助金额。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根据评价结果等,科技厅拟定后补助金额并商财政厅。
  (九)结果公示。科技厅按规定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及拟补助金额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数额作为补助计算依据,对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比例补助;对各市(州)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具体组织实施程序根据我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有关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执行。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二条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单位自行组织并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四川省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或者通过开展创新活动获得相应荣誉、奖励、认定等,给予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奖励性后补助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后补助、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后补助、瞪羚企业认定后补助、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认定后补助、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机构)认定(备案)后补助、创新产品后补助等。

第十四条 奖励性后补助实施方式。根据相关认定和备案办法(细则)或获奖名单确定补助名单及补助额度。


第四章 服务运行后补助

第十五条服务运行后补助是对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开展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服务运行后补助包括: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机构)服务运行后补助、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科技扶贫在线服务后补助、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等。

第十七条服务运行后补助实施方式。科技厅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定期组织对科技服务及运行情况开展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择优确定后补助方案。
   第十八条 服务运行后补助具体补助名单及拟补助额度根据科技厅有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类分档确定,直接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补助。


  1. 其他类型后补助

第十九条 其他类型后补助主要包括:技术交易后补助、科技金融后补助等。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后补助实施方式。技术交易后补助、科技金融后补助根据有关管理办法(细则)确定补助名单及补助额度。


第六章 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获得省级科技计划前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后补助。后补助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研发项目、奖励性、服务运行和技术交易后补助。一旦发现,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后补助项目绩效考核评估、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后补助涉及的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后补助资金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科技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